3.1  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3.2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3.3  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4. 技术内容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1.1  控制项目及分类4.1.1.1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 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 项。4.1.1.2  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4.1.2  标准分级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标准分为A标准和B 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4.1.2.1  标准的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标准的A 标准。4.1.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标准的A标准,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标准的B标准。4.1.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4.1.2.4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4.1.3  标准值4.1.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基本控制项目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表1

序号基本控制项目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A 标准B 标准




1化学需氧量(COD)5060100120
2生化需氧量(BOD510203060
3悬浮物(SS)10203050
4动植物油13520
5石油类13515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125
7总氮(以N 计)1520
8氨氮(以N 计)②5(8)8(15)25(30)
9总磷(以P 计)2005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11.535
2006年1月1日起建设的0.5135

10色度(稀释倍数)30304050
11pH6-9



12粪大肠菌群数(个/L)103104104

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 大于350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60%; BOD大于160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50%。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0℃ 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0℃时的控制指标。部分一类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表2

序号项目标准值
1总汞0.001
2烷基汞不得检出
3总镉0.01
4总铬0.1
5六价铬0.05
6总砷0.1
7总铅0.1

4.1.3.2  选择控制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选择控制项目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表3

序号选择控制项目标准值序号选择控制项目标准值
1总镍0.0523三氯乙烯0.3
2总铍0.00224四氯乙稀0.1
3总银0.1250.1
4总铜0.526甲苯0.1
5总锌1.027邻—二甲苯0.4
6总锰2.028对—二甲苯0.4
7总硒0.129间—二甲苯0.4
8苯并(a)芘0.0000330乙苯0.4
9挥发酚0.531氯苯0.3
10总氰化物0.5321,4-二氯苯0.4
11硫化物1.0331,2-二氯苯1.0
12甲醛1.034对硝基氯苯0.5
13苯胺类0.5352,4-二硝基氯苯0.5
14总硝基化合物2.036苯酚0.3
15有机磷农药(以P 计)0.537间-甲酚0.1
16马拉硫磷1.0382,4-二氯酚0.6
17乐果0.5392,4,6 –三氯酚0.6
18对硫磷0.0540邻苯二甲酸二丁酯0.1
19甲基对硫磷0.241邻苯二甲酸二辛酯0.1
20五氯酚0.542丙烯腈2.0
21三氯甲烷0.343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以CL 计)1.0
22四氯化碳0.03


4.1.4 取样与监测4.1.4.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 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 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4.1.4.2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4.1.4.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7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2.1  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 将标准分为三级。4.2.1.1  位于GB 3095 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标准。4.2.1.2  位于GB 3095 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其中2003 年6月30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标准的时间为2006 年1月1日;2003 年7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4.2.1.3  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防护距离的大小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